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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文单位:海关总署、国家文物局发文时间:1982-3-1生效日期:1982-3-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《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》的规定,个人携带或托运、邮运出口的一切古化石和古旧的陶瓷、铜器、金银器、玉石、竹木牙角雕刻、漆器、家具、书画、碑帖、拓石、图书、文献资料、织绣、文房用品,以及货币、器具、工艺美术品等,均须事先经文物管理部门鉴定,并在携运出口时,由携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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